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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

1988 年第 12 期 · 在国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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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月16日,新加坡人体器官移植史将翻到新的一页。过去要移植一个意外死亡者的肾脏,要通过人体器官移植协调员去说服其亲属。现在,他们的任务仅是向人们解释198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令”。   过去,死者的亲属可以决定是否捐献死者的肾脏。今年1月16日起生效的新法令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没有去登记“不捐献”自身器官的话,亲属便不能反对医生将死者的肾脏移到病、残者身上。   一个专职的“器官协调员”说:“我们现在所起的作用是,安抚死者亲属的哀伤和让他们正视死者的肾脏被移植的事实。当我们查阅了所有登记“不捐献”器官的人的名单后,如果没有死者的名字,我们完全可以认为,死者生前没有反对,那就表示他是愿意捐献他的器官的。在新法令生效后,如果我们对死者亲属仔细解释法令后,亲属仍坚持反对的话,就请医院的医疗院长直接与其亲属对话。如果还是不同意;则可到卫生部医疗局查询。不过最后还是由医院院长决定是否取其肾脏,而不必象过去那样,非得由亲属签字同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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