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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吻”的法律

1987 年第 2 期 · 风情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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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吻是职业的一种,必须付出代价。”美国无线电与电视演员联合会的一条规律。   “一个男人不唤醒一个睡眠中的女人,不能吻她。”美国科罗里达州洛根郡的法律。   “一个年轻男人强吻一个年轻女人的控告罪不应成立;因为据事证显示:被告必须储足两年的勇气才敢强吻。”加拿大多伦多一个法庭的判例。   “胡须是人人皆知的一种带菌物,一个喜吻女人的男人不应蓄须。”美国印第安那州的一条法律。   “吻新娘的古老习俗不能成为离婚的根据。”巴西一个法庭的判例。   西德外交人员训练班的一组25名学生当中,有5名在礼仪考试时惨遭不及格的处分,理由是在轻吻以一块木板代表的外国外交官夫人的手时,吻得“太湿。”   “一个男人在街上吻一个女人不能视为妨碍公共秩序,因为这是我们沿传下来已成为公共生活的古老习俗。”澳洲一个法庭的判例。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决定:一个女人在一辆行驶中的交通工具里吻一个男人时,一切危险概由她负责。   在哥伦比亚,当地对接吻的规定十分严格,有一个美国人因在码头上拥吻他刚乘船到达的未婚妻而被罚款8元。   美国俄亥俄州诺瓦克地方有一个法官听了一个女人诉说:她的丈夫在一次火车意外失事中,嘴巴受重伤,他不能“照平常的方法接吻”,便判令那家铁路公司赔偿16.666元给她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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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敬的老人(选载) 1997 4 书摘 理查德·伊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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