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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隐私中的隐私

1987 年第 5 期 · 婚姻家庭 · 刘达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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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曾发表文章,谈到婚外爱情问题上的情况、态度和观点,并认为这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   有一位中年女教师坦率地说:她和丈夫的关系并不算坏,但是很平,没有味道。她渴望有婚外的爱情来滋润自己的心田,否则这一生岂不是白过了?   有一位未婚的姑娘写信说,她爱上了一位有妇之夫,双方相见恨晚。“我对他没有任何条件,没有任何要求,除了爱就是爱,因此我认为这种感情是最纯真的。这种感情并不妨碍任何人。”但是,她又感到压力很大,因为她工作表现很好,政治上也要求进步,她也知道如果这件事被组织上知道,那么一切全完了。   ……   如果说性问题是人类生活中的隐私的话,那么婚外恋则是隐私中的隐私了。   这种婚外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婚外恋的双方不一定发生性行为,大多数还属于“精神恋爱”范围,最多是拥抱、接吻、爱抚,所以和“通奸”、“姘居”有所区别。   第二,当事人中,绝大多数不是道德败坏分子,而且文化素养不低,各方面表现较好,过去在两性关系问题上也并无劣迹。   第三,当事人以男方有配偶、女方无配偶居多。   第四,他们自己认为,这种婚外恋是纯真的,是真正的爱情,并不以破坏双方的婚姻为目的,因此不妨碍他人,不危害社会。   第五,他们对这种婚外爱情很珍惜,认为这种感情给他们很多快乐和安慰;对方往往是看重自己的性格、知识、才华,因此这种爱情能成为激发自己积极进取的力量。   第六,他们也知道这种行为是和社会规范不相容的。他们又大都是有一定身份的人,所以十分小心,十分隐秘。   为什么会形成婚外恋呢?过去,人们都一致认为,这是道德败坏的结果。“品质恶劣!”“思想落后!”“腐化堕落!”这种看法也不能算错。在搞婚外恋的人中间,确有道德败坏分子;但是,如果只是用“道德败坏”四个字来概括一切,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爱情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基础的,正如鲁迅所说的:“爱,必须有所附丽。”如果爱情所附丽的基础变化了,爱情也会随之变化。例如:原来是志同道合的伴侣,后来不那么志同道合了;本来,爱情是建立在“悦其容”的基础上的,以后,年老色衰爱情也随之降温了;本来认为配偶是个很好的人,后来发现对方有严重缺点,于是爱情逐渐淡薄了;等等。一般说来,没有爱情的生活是痛苦的。对有些人来说,在家庭内部得不到的东西,就会到家庭之外去寻觅;通过婚姻途径,满足不了生理、心理需求,就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满足。   生活中常有的情况是:一个已婚者,不论是男是女,如果遇到一个容貌好,气质好,有才华而又品德高尚的异性,往往可能产生一些爱慕之情,但是由于社会规范的影响(“自己已有配偶了,再想这种事不是笑话吗?”),这种带有性爱色彩的感情稍纵即逝,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只是一种美丽的遐想。不过,如果同时还存在着其它条件,例如这位异性和自己长期相处,诱惑力长期存在;对方对自己比较热情,甚至也流露出某些好感;自己和配偶感情不好,爱情无处渲泄;自己的意志、道德素养方面的力量控制不住在这方面的冲动等等;于是婚外恋就有可能发生。   由此可见,决定婚外恋是否发生,主要有三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夫妻感情。如果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虽然婚前感情基础不坏,但婚后巩固和发展夫妻感情不够,爱情由绚烂归于平淡,甚至逐渐消失了。这时,就容易产生一种“墙内不足墙外补”的需求,外部的一些诱惑也容易乘虚而入。   第二个因素是外部诱惑力的大小。这位异性如果条件太好了,那么吸引力就很大;如果这位异性对自己行动上还有表示,那么吸引力就更大了。   第三个因素是自身对有关两性关系的社会规范的理解程度,还有自身的思想、文化、道德素质。特别是以对配偶的责任感、义务感为中心的道德观念在其中起很大作用。有时,夫妻感情淡薄了,但是对配偶的责任感、义务感支撑着这动摇着的夫妻关系,使婚外恋的情况不致发生。   当前社会的发展、开放、西方文化的影响,使人们爱情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需求层次都发生了变化。不少人的婚姻长期以来是“低质量、高稳定”的,但是,现在越来越感到不能满足了。在夫妻生活中缺乏爱情,这使当事人感到空虚、迷茫甚至痛苦。那么怎么办呢?第一种人努力在夫妻之间培植与恢复爱情;第二种人默默忍受,抱了一种“他生未卜此生休”的态度;第三种人干脆离婚、再婚;第四种人既不能忍受现状,又没有决心离婚,就去搞婚外恋。──反正,主客观条件各不相同,走的路也各不相同。   在现代生活中,还是要强调爱情、婚姻和性交的统一性,反对那种将三者割裂开来的畸形现象。有些婚外恋者认为,这种事情无害于他人,无害于社会。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说法。如果一个已婚男子和一个未婚女子搞婚外恋,你对这位姑娘负责吗?你对配偶负责吗?即使说对配偶还是很好,这不过是罩着一副虚伪的面具而已。有人认为,婚外恋是激发自己积极进取的力量,其实这是不太可能的。处处提防,处处警觉,处处心怀鬼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还能和社会融洽一致、从而积极进取吗?孟德斯鸠说过:“不正当的结合对人种的繁衍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操娼妓生涯的妇女是不能有教育子女的便利的。教育子女的劳苦甚至是和她们的身份地位水火不相容的。”这段论述的精神似乎也适用于婚外恋。   对于婚外恋这种社会现象,仅仅简单地作道德谴责是无济于事的,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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