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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断舌案”该如何断

1986 年第 1 期 · 知识窗 · 黄建伟、富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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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正确的有限度的防卫行为。从形式上看,陈的行为似乎符合正   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于××抱吻陈××侵害了陈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显然不法,陈针   对于的不法侵害,直接反击,自属正当;(二)于XX抱吻陈,并将舌头伸入其嘴里,这种非   法侵害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陈的反击不属“假想的防卫”和“防卫不适时”   ;(二)陈咬断于的舌头,其防卫行为指向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于××,没有损害第三   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四)陈在被于抱住的危急关头,迫不得已地用断舌方法制止于   的非法强力行为,很难说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上述观点看来似乎有理,但是综观陈从3月3日到3月10日前前后后的表现,可以看出,陈的断舌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出于报复的目的,故意设置圈套,挑逗对方向自己进行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实施危害对方的行为。   3月3日事发后,3月6日陈在回答班主任询问时说:“我暂时不向组织汇报,我自己有办法对付他。”3月7日陈又表示:“我不会让他太平。”3月9日陈仍声称:“我要他好看。”由此可见,陈××明知私自复仇的做法是错误的,却仍我行我素,表示她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产生了报复于××的故意。3月3日事发后,陈与其丈夫娄商量后明确表示房子不要了;但在3月8日,陈却在电话中主动提议:“想进一步细谈房子问题。”并询问于是否有空,约其去她家一次。3月9日,陈还告诉班主任:“于明天可能会来。”陈的丈夫娄××也在同一天专程去医院开了两天病假。3月10日,陈在大清早将小孩送往外婆家,于××来后,娄当着于的面对妻子说:“吃早点去,随后到同事家走走……”使得房间里只有于、陈二人,这一切,显然都是出于报复目的而故意设下的圈套。陈××之所以暂时不向组织汇报,目的是想使于受到比“最多检查一下”更重的惩罚,因为她知道此事向领导告发后,于一定会遭到批评,被责令检查,这样,于××再也不会去陈家。陈故意不及时向领导汇报,正是出于报复的考虑,这是一。其二,如果不是圈套,作为已经知道于侮辱自己妻子之事的娄,应当对于的来访有所警惕,而他却借故离开,使得于、陈俩人单独留在房里;娄离家时把门带上,直到陈打了于两记耳光后方才敲门而入,人们由此对娄请病假、因故外出的真实意图产生怀疑。其三,退一步说,陈作为36岁的青年妇女,要挣脱于的搂抱不是不可能的;当于强行接吻时,陈也可以闭紧嘴巴,为什么非要等于将舌头伸入嘴巴后一口咬断呢?   事实说明,陈的断舌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由于陈主观上出于报复的目的,预先图谋,客观上故意设置圈套,从而使之丧失了其固有的“排除社会危害行为”性质而变为防卫挑拨。法律规定:对防卫挑拨应以故意犯罪惩处。   如此获取证据法律允许吗?   有人认为,陈××咬断舌头是为了取得证据,否则于××到时耍赖怎么办?所谓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即我国刑诉法第31条规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从断舌案看,断舌证明了于将舌头伸入陈的嘴里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认定于××接吻、侮辱妇女的行为确已发生。显然,断舌可以说是证据。但是,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犯罪的法律效力,成为定罪的依据,除了它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外,它还必须是用合法手段依法定程序被收集。刑诉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可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证据的基本要素,缺少这一点,证据便丧失证明的作用。如果收集证据的手段本身非法,那么便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不但与收集证据的目的相违背,而且,与其说是与犯罪作斗争,不如说是制造新的犯罪。我国刑诉法第3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如前所述,陈××事先预谋,设置圈套,采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恰恰相反,断舌反而成了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证据。   尤其应当指出,3月10日,陈、娄俩夫妻的行为,属非法拘禁。案发后,陈、娄两人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非法将于××扣押在屋内长达两个多小时,娄××还强迫于××跪下,写交代,并多次对其欧打,致使其鼻青眼肿,甚至用自行车环形锁套在于的脖子上,陈、娄用这种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于××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在其过程中又具有侮辱、殴打情节,理应依法查处。   陈××由受害人变为加害人,这是一个法盲的悲剧。“以牙还牙”实质是以违法对违法,以   犯罪对犯罪,这是人们法制观念薄弱的表现,从而说明当前加强法制宣传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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