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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犯法”以后

1981 年第 5 期 · 风情录 · 黄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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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巴西有一匹马,因独自在繁华的大街溜 ,硬闯红灯,造成事故,被法院以“违反公路交通规章罪”而判刑3个月,且被送进了监牢。   这样离奇的“案件”虽不多见,但也并非绝无仅有。1471年,瑞士有只雏鸡生了一枚蛋,由于“违反自然的法则”,被判处了死刑。1519年,意大利的鼹鼠被控“掘土为穴,毁坏庄稼”,由法庭判决“立即驱逐出境”。因为律师的干涉,法庭也“慈悲为怀”,决定“对幼小鼹鼠及有幼小子女的鼹鼠宽限14天”。     1639年,一匹法国马把骑它的主人抛下摔死了,犯有“谋杀罪”而被处死刑。   1974年,利比亚有一只狗因咬人被判刑1个月,服刑时还只准它吃面包和水,骨头是绝对不让啃的。   最有趣的是17世纪的一只俄国山羊,它由于“有罪”,竟被判决流放到了西伯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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