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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儿童宪章》

1982 年第 3 期 · 婚姻家庭 · 今村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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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遵照日本国宪法的精神,为确立对于儿童的正确观念,为所有的儿童谋幸福而制定此宪章。   儿童,作为人,受人们的尊敬。   儿童,作为社会的一员,为人们所重视。   儿童,在良好的环境中为人们所抚育。   1.所有的儿童,皆应身心健康地为父母所生育、抚育,其生活应有保障。   2.所有的儿童,在家庭均应受到正确的恋爱观、知识和技术的教育。遇有家庭不能做到的情况,应给儿童调换环境。   3.所有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营养饮食、住居和衣物。遇有患疾病者和发生灾害时,应受到照看和保护。   4.所有的儿童,应受到适应其个性与能力的教育。应引导他们独立自主地履行作为社会一员的职责。   5.所有的儿童,应为人们所引导而热爱自然,尊重科学和艺术。还应培养他们的道德观念。   6.所有的儿童,其就学途径应被确保。还应为其就学提供十分完备的教育设施。   7.所有的儿童,应有机会接受就业指导。   8.所有的儿童,在参加劳动时,不应使其身心发育受到阻害,不应使其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尚应十分注意保护儿童的生活,不使其受到妨害。   9.所有的儿童,应享有良好的游艺场所和文化设施。应使他们脱离不良环境。   10.所有的儿童,不应受到虐待、残酷使役、放任自流及其它不正当的对待。对于犯错误的儿童应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指导。   11.所有的儿童,其残废者及精神机能不健全者,均应受到适当的治疗、教育和保护。   12.所有的儿童,应引导其以友爱和真诚之心结为一个整体,使其做一个好公民,对人类和平与文化做出贡献。   (原载[日]《现代育儿学》,今村荣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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