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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政府道德法”

1989 年第 3 期 · 在国外 · 宋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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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1987年经过国会过了由卡特总统签署的《政府道德法》。《政府道德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官员必须公开公共财政收入。总统、副总统、职位被列为SES或GS16(美国文官等级标准)或高于此级的全部雇员,都必须提交公共财政收入报告,此外,某些敏感领域如签订合同和决定经利或得益的批准部门的GS13级以上的雇员,应提供非公共报告。   法律要求报告的内容:一、以股息或债息、利息、租借和资本利润形式取得的收入;二、其他收入,包括酬金;三、以饮食、住宿、交通、娱乐形式取得的礼物;四、其他礼物;五、资产负债;六、涉及某种财产的交易;七、在任何公司、合伙商行担任的职务;八、与以前或将来的雇主所达成的安排或协议。对首次提出报告者,还要注明某些主要代理人。雇员的配偶和未独立子女的财产利益也必须报告。   对报告的审查:审查主要由各部门道德监督官员进行,政府道德署的任务是进行指导,处理比较重要和敏感的案件。在一个典型案件里,部门的道德监督官员在收到报告以后,应在六十天内审查处理。如认为报告的人的行为合法,经道德官员署名存档。法律规定这种报告必须向公众开放,公众有权要求查阅。   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如果报告人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部门道德官员将对报告人提出忠告。补救办法:放弃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利益的归还或偿还。如果这些方法均不能实行或不足以恢复被破坏的公共利益,行为人就必须辞职或调职。
标题年份期号栏目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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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趣闻 1984 7 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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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的呼唤 1984 7 文苑 屠格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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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帮你们刷鞋子” 1984 8 意林 马季·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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