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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中的生还者

1994 年第 2 期 · 生活之友 · 哲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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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美两国的法律中有一项有趣的、极富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定:凡判极刑的人遇到刑具失效或者行刑后死而复生的情形时,可以获得自由而免予刑罪。所以就有了许多有趣的死里逃生的罪犯。   在英国的这类案件中最著名的是杀人犯李约翰一案。把他送上绞刑架的时候,脚下的活板门三回都打不开。于是,基于人道精神,这个“绞不死的人”由处死改为终身监禁,后来李约翰获释到了美国,直到1813年去世,可谓安享天年。   “正法”之后,获释放的最早纪录,是英国的格莲女士一案。她以杀婴罪于1650年在英国被判处绞刑,绞了半小时后,大家也以为她确死无疑,便由外科医生解剖她的“尸体”,没想到她忽然睁开眼睛,活过来了。这样,她被免罪,后来还结婚生子,过得非常幸福。   1705年史密斯在伦敦因“风化”罪而被处绞刑,结果绞了15分钟时,免刑令来到,他被救下来得以“复活”,但后来证明命令是假的,结果,他还是得到了宽宥,带着“绞得半死的史密斯”之雅号度过余生。   最奇的案子,是苏格兰女人玛加烈·狄克逊被判极刑后死里逃生的经过。据记载,1728年她被判极刑处“死”后送往坟场,但在半途中她却从棺材中爬出来,使一家旅店的旅客“大惊失色”。当然,她被免罪了,但她和丈夫的团圆却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根据苏格兰法律,由于她被判处“死刑”,她的丈夫已成了鳏夫。因此,为了夫妻团聚,她只得再做一次“新娘”,重新举办了一次婚礼,嫁给了她的丈夫。   真可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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